【理賠原則】

1. 在搬運過程中,如因搬運不當使物品損壞,一般物品以折舊後現值賠償,惟單件以參仟元為限,理賠總
  金額以總服務費之三倍為限。
2. 若特殊貴重物品,單件理賠額度超過參仟元者,客戶須另向保險公司投保。
3. 傢具電器物品未包裝直接搬運,因摩擦留下痕跡,不屬理賠範圍。
4. 物品若有毀損遺失,應於搬運完成七日內當知業者。
若有其他未約定事項,悉依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處理。
如有任何爭議事項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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